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住大庆市肇源县**镇**村**屯。2020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4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N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拉乘廖某某,在绥源路肇肇段肇东市开发区由东向西超速行驶,当行驶至615公里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门前处时,与由西向东吕某甲无证驾驶的无号牌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朱某甲停驶北侧路边的无号牌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吕某甲当场死亡、朱某甲送医院后死亡,陈某甲及乘车人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朱某甲、廖某某无责任。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80.510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嘉定中心鉴定:朱某甲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形成小脑扁桃体疝,压迫生命中枢,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吕某甲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重型复合伤、颅脑毁损死亡。
侦查人员接警后赶至肇东市第一医院将陈某甲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刑满释放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学诊断书、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送达回执、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乙、陈某乙、吕某乙、朱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乙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
8.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及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被告人陈某甲存在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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