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市晋安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小区**座**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9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闽******号轻型自卸货车在福州市晋安区浦乾路永辉超市路段人行道上由南往北方向倒车时,车后部与行人徐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有关规定,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或证件解除暂扣通知书、车辆过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全省驾驶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心电图、介绍信、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材料、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调处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唐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2040号、【2019】病鉴字第505号、【2019】痕(C)鉴字第1667号、【2019】车痕鉴字第1051号意见文书;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法缘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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