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湘******小型越野客车沿邵东县**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大酒店前方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超速行驶,撞倒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被害人彭某某,致彭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随交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彭某某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