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28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琼DA****号(套牌)二轮摩托车载陈某乙、黄某甲,自陵水县南平农场往本号镇方向行驶,途经陵保线12KM+100M处时碰撞到一辆前方同向行驶正在左转弯、由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琼DB****号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林某甲、被告人陈某甲、乘车人陈某乙、黄某甲受伤。被害人林某甲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于2009年8月2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黄某甲离开现场前往本号卫生院包扎,后陈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陵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未与前车保持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载人超员,因而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林某甲死亡,陈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陈某甲的抓捕过程说明、关于陈某甲交通肇事案的办理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扣留车辆领取通知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证明、证明材料。
2.证人证言:陈某乙、黄某甲、陈某丙、唐某某、林某乙、陈某丁、郑某某、黄某乙、陈某戊、陈某己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宝英
书 记 员:符芳菲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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