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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宜兴市人民法院驾驶员,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塘**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戴某甲的近亲属戴某乙、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孔某某、姚某某、魏某某、崔某某、韩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戴某甲的近亲属戴某乙、其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9时38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苏BA****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2京沪高速北京方向1029km+500m处,因对前方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驾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苏LZ****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苏LZ****中型普通客车失控撞击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并侧翻,车上乘客戴某甲当场死亡,杨某某、崔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孔某某、姚某某、魏某某、韩某某等9名乘客不同程度软组织受伤。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戴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戴某甲近亲属及其他9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证及其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门诊病历、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严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小燕

检察官助理:田  竞

  202061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涉案车辆已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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