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3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槐泗派出所罚款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耿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汽车沿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组**号门口路段处与前方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耿某甲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耿某甲受伤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1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耿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耿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逸,并于当晚委托家人代为投案。次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赔偿被害人耿某甲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查询证明、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谅解书、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耿某乙、陈某乙、霍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扬州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方巷交警中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柏晓慧
检察官助理 冯 诺
2020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镇**村
**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