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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2********,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号,住成都市武某某******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6时20分,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市武某某玉林南街12号附28号路边处驾驶川A*****奔驰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陈某甲胞弟陈某乙)驶入主道,后其驾车掉头越过道路中间实线时,与对向车道夏某某驾驶川A******号超标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夏某某受伤。事发后,陈某甲害怕自己在驾车前饮过酒被前来处理事故的民警发现,进而遭到处罚,遂躲进了路边的“城市猎人KTV”之内,120救护车和交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后陈某甲仍躲避不出。在交警勘查完现场离开后,陈某甲找朋友孙某某及自己的家人借钱,并和孙某某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找到被害人家属,陈某甲预交了部分医疗费。当天11时许,民警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将陈某甲挡获。

被害人夏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出院。经鉴定,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驾车上道路越双实线掉头,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且陈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夏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陈某甲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申请复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复核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害人家属自述在医院治疗花费共计26万余元。案发后,陈某甲陆续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共计9万5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勘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雨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附提票一张;

2.案件卷宗五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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