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湘11-M****号牌大中型拖拉机从徐某某徐城镇往徐某某南山镇五里村方向行驶,于当日11时30分,途经徐某某南山镇槟榔村老陈家狗店路段处时,超越同方向由陈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邹某某)过程中,因超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两车发生相碰,造成陈某乙、邹某某受伤,邹某某(女,7l岁,徐某某南山镇槟榔东村163号)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湘11-M****号牌大中型拖拉机(已放行);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调解书、赔偿凭证、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文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现场视频监控资料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手机号码198********、159*******(家属)。
2.侦查卷2册128页,检察卷1册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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