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黄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害人范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桂E****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范某某沿合浦县**镇**路往***村方向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国道G228线6618km+300m处(合浦县**镇**村委***村路口),与沿国道G228线由西往东行驶的由被害人黄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桂E****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陈某甲、范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逃离事故现场,后在亲友的劝说下于2019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到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馆中队投案自首。2019年10月17日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范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并认定陈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赔偿了人民币35000元作为被害人黄某甲的死亡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接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据》、范某某的病历材料等;
2、证人黄某乙、陈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陈某丁、廖某某、陈某乙、陈某戊、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怡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事故现场及相关路段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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