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县**农场**桥**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区**小区**期**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8月2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与其父亲陈某乙轮流驾驶鄂AF****小型普通客车从武汉市出发往惠州市方向行驶,途中休息一晚。次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一行人到达龙门县**街道后,其父亲陈某乙到水泥厂驾驶货车。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其鄂AF****小型普通客车跟在后面,车内搭载其母亲华某某、侄子陈某丙、女儿程某甲和儿子程某乙。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辆途经龙门县**街道**测速点路段时,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碰撞行人梁某某、陈某丁,致被害人梁某某当场死亡、陈某丁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等待处理,并让路人帮忙报警。
经鉴定:死者梁某某符合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伤者陈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送检的被告人陈某甲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经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丁、梁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乘坐人华某某、陈某丙、程某甲、程某乙不负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陈某甲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胡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区**小区**期**栋**号,联系方式:1870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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