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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93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1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村委会**头**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系惠州市**土方石有限公司的司机,于2020年3月16日14时18分许,驾驶粤L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陈江东升村往潼湖方向行驶,行经S120线陈江社溪村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车架号****,经鉴定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6时许,陈某甲依传唤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经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乙不负该事故责任。案发后,陈某甲所在公司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5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云文

检察官助理:熊椿炎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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