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住信宜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赣C****3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信宜市市区往信宜市**镇**村方向行驶,行经信宜市**镇**村路口路段,由公路慢车道往右转弯驶往**村方向时,与公路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由陈某乙骑的自行车相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乙受伤送院抢救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系因多器官化脓性感染致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交通事故所致外伤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被害人及近亲属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医院证明、尸体处理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3.证人林某某、陈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7.信宜市**镇**村路口路段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送院抢救医治无效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信宜市**镇**村**号,电话1802775****。
2.案卷材料共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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