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9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汉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川F*****小型轿车从什邡市师古镇方向沿洛小路往什邡市马井镇方向行驶,行至洛小路19KM+820M处时,与推自行车横过路口的被害人陈某乙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被害人陈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拨打 “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等待。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勘查,后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经德阳百信法医学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死于颅脑、脊髓损伤。经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川F*****小型轿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大于80km/h、小于84km/h。经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害人陈某乙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乙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婷婷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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