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陈某甲持C1D照,车辆有保险,案发时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被害人陈某乙(已死亡),男,1945年**月**日出生,殁年75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川A*****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正红路由正兴方向往永安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正兴街道正红路鱼嘴村二组路段时,因超速、操作失当,与前方同向沿道路右侧推行独轮车的被害人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乙受伤。2019年11月25日陈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