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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厦门市海沧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乙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庄某某,由东往西沿翔安南路行驶至翔安区**镇**路**路段(国道228线5119km)时,与前方由罗某某驾驶的因故障停放于车道上的闽******号重型自卸货车相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庄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损害后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庄某某符合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乙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庄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罗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乙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并配合调查。归案后,被告人陈某乙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同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乙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人民币65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侯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资料制作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亚洲

 

2020年6月17日

附:

被告人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0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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