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陈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巷子**号附**号,现住垫江县**街道**小区**期**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11月19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6月9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5月29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5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渝******号小型轿车搭载其妻陈某丁,由垫江县城沿省道102线往新民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垫江县省道102线159KM+600M处时,车辆驶出道路,撞上路外树木及电杆等物,造成陈某丁当场死亡,陈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9mg/100ml。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丁符合车祸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受伤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于2020年5月11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20日,陈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丁父亲陈某戊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发还清单、交通事故照片、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高某某、魏某某、陈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垫公鉴(病理)[2018]0003号检验报告、渝鑫技术鉴字[2018]T6-023号、渝鑫车速鉴字[2018]V-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公鉴(乙醇)[2018]30165号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其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周川福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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