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07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3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云D****9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兴义市清水河往普安县楼下镇方向行驶,21时30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632县道82公里加350米(小地名:车榔)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余某甲相撞后,车辆驶向右方路口撞到韦某某停放在路口边缘的贵E****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余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弃车逃逸。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38万,现已赔偿26万,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被告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陈某乙、黄某某、余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血液乙醇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过程中未集中注意力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德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富源县****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50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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