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4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桥头沿瓷都大道往福都酒店方向行驶,至瓷都大道七天酒店前路段碰撞前方同向陈某驾驶的无牌号人力侧三轮自行车,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14.48mg/100ml。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逸,同日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向德化县公安局投案,现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闽司鉴[2020]毒(醇)鉴字第1962号鉴定意见书、德公鉴[2020]46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晓莲
检察官助理:周凤婷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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