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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大田县**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5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闽G****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载),由大田县**镇**路**工地驶入大田县**路并临时停于左侧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的路面上等候通行,拟实施左转弯往**镇方向行驶时,适遇张某乙驾驶三明·大田0****号两轮电动车(装载两袋线衣),沿**路左侧非机动车道从**方向驶来并从闽G****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前绕行往**镇方向行驶,时陈某甲将车起步后实施左转弯往**镇方向行驶,因陈某甲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不足,致货车车头与电动车车身左侧相碰后,货车碾压电动车和张某乙,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

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乙不排除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腔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闽G****号货车、三明·大田****号电动车肇事时灯光系、转向系、制动系安全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两车发生碰撞时,货车驾驶员前正面视野范围为盲区,但右前下视镜可以看清电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经大田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陈某甲及闽****2号车所有人大田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另陈某甲一次性补偿人民币50000元、大田县**物流有限公司补偿2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非机动车登记系统查询结果、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过磅单、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收条、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吴同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光盘1张、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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