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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住白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五征”牌三轮汽车(车载被害人张某甲),由麻虎镇松树村往茅坪镇联合村方向行驶,7时20分,车辆行至茅坪镇联合村(高峰路5.7公里)处失控坠至高坎下,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甲本人受伤及“五征”牌三轮汽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白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陈某甲病历资料,张某甲诊断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及照片,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谢某某、郑某某、阮某某、张某乙、陈某乙、乐某某、邓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未经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雪建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白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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