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址监利县**镇**村**组**号,无业。2009年4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号牌为湘B****8的小型轿车,沿G35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监利县容城镇五岭村路段时,与对向哀某甲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哀某甲倒地受伤、当日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监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60万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监利县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意见书;5.证人陈某乙、哀某乙、李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亚平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执法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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