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加装遮阳篷的无号牌滨崎牌二轮摩托车(载汪超汪某某),沿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21时30分许行至本市**镇**村**组地段,将同向在前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陈某乙撞倒,致二轮摩托车倒地受损,陈某乙、陈某甲、汪某某受伤。陈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3日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头部等处严重损伤,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42.8mg/100ml。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甲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乙、汪某某无责任。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受理单、接处警登记表、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陈某乙的户籍信息、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53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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