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楼**栋**房,现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街**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琼D6****厢式货车严重超载货物沿海口市绕城高速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19时10分许,陈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海口市秀某某绕城高速路594公里+800米路段时,发现前方车辆缓慢行驶,陈某甲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并驶入超车道碰撞到被害人黄某某及其停在超车道内的琼AH****小型轿车尾部,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倾向于头部损失而死亡;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中未检验出乙醇。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由陈某甲赔偿人民币79万元。同日黄某某的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6****等车辆;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符某某、蒙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刘赟
检察官助理:蔡 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2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车辆已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