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07时01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超载皖09/*****2变型拖拉机沿沪瑞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沪瑞线458KM+500M衢州市柯某某航埠镇殿前村路段,与碰撞到路边行人被害人陈某丙,致陈某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陈某甲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赔偿陈某丙近亲属30000元。
2020年1月19日,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鉴定,陈某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头颅崩裂死亡。
2020年2月25日,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认定,陈某甲的道路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与行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超载驾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国军
检察官助理 詹丹凤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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