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经永康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案件事实与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与朋友陈某乙等人在本市**街道**路吃宵夜。当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浙GP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交叉口时,撞上王某甲驾驶的处于停车状态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导致王某甲受伤。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即赶到现场处理和报案,王某甲立即被送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告人陈某甲即离开现场,陈某乙顶替被告人陈某甲处理交通事故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经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永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一级。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其谅解。
2018年8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向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复印件,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呼气酒精测试单、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勘验检查笔录;
6、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方已达成和解,有悔罪表现,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达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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