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八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浙C3A****号小型轿车从乐清市**镇**村开往**镇***路方向,9时21分,途经**镇**路与***路交叉路口由东往南左转弯时,碰撞由南往北的行人陈某乙,造成受害人陈某乙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2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陈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尸检报告受害人陈某乙由于颅脑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浙C3A****号小型轿车车辆经鉴定,其制动、转向、灯光、刮水器均正常;司法鉴定书认定浙C3A****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行车速度为7-9km/h之间。双方在民事上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尸体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酒精呼气测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送被害人陈某乙去医院后报警,并在医院等待交警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培献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
2.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