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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20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南皮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冀J*****小型越野车沿东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南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马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马某甲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许某某、霍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东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许某某、马某甲、霍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博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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