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高新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8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苏HN****重型厢式货车沿镇江市润州区乔家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往金润大道匝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直行的被害人刘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该事故致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查及鉴定:事故发生时苏HN****重型厢式货车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2090千克,且该车制动系和照明系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经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接警记录、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润州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货物重量核查记录;6.事故发生地点监控录像、事故货车过磅视频资料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7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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