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8********,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镇**村**号,现住于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5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持C1证驾驶苏B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某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南侧200米左右处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将同方向在前由周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驾驶的自行车连人带车撞倒,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周某甲受伤,后经送医院确认已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除保险之外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和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州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江苏省无锡市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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