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5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汕头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饶平县**镇**居**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2日交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唐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DKH****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路**路口右转弯行驶时,与沿**路摩托车专用车道自南往北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唐某乙驾驶的粤DEL****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唐某乙倒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害人唐某乙被送往汕头市**医院救治。2018年12月28日,被害人唐某乙出院。出院时呈昏迷状,长期卧床。2019年7月8日,被害人唐某乙再次入院治疗,同年9月7日出院。2019年9月11日,被害人唐某乙再次急诊,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报警、报120救护。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乙的死因系交通事故及其相关损伤所致。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唐某乙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支付了医疗、护理费用共人民币4万多元(其中有单据21280元)。另据死者唐某乙亲属反映,收到粤DKH****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车主李某某及肇事货车投保保险公司理赔费共人民币18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汕头市公安局122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汕头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户籍证明、汕头市**医院入院、出院记录、疾病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款收据、住院押金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对交通肇事地点、车辆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死者亲属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琪
检察官助理:林楠
2020年5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共169页、补充材料33页;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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