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屋**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MP****号小车由梅州市梅江区剑英体育馆往梅州市梅县区沿江金岸方向行驶。当日1时15分左右,陈某甲驾车行驶至梅州市梅县区**中路**大桥涵洞地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陈某乙驾驶的粤ML****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受伤及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无责任;经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
2019年6月26日14时许,陈某甲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钰莹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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