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住**村**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青州市海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南名苑西门口南侧时,与前方行人肖某某发生碰撞后,又与王某某停在公路上的鲁******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肖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因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报案经过、驾驶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建华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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