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川C5N***小型轿车从富某某釜江大道方向往富某某富洲大桥方向行驶。当晚21时40分左右,当车行至富某某境内二环路“车之魂”汽修店前路段时,该车车头与醉酒后卧躺在公路上的行人黄某某相撞,后陈某甲所驾之车将黄某某拖行至二环路晨光灯控路口,造成川C5N***小型轿车受损、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富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已取得死者黄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谅解书;
2.证人陈某乙、向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痕迹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郁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8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起诉书13份,起诉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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