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1226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妻子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0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皖******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颍上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蒋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欧派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甲驾车逃逸。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事发时陈某甲的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62mg/100ml,属醉酒范畴。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乙、薛某某、姜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跃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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