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陈某甲(乳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凤阳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浙F*****小型轿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凤阳县**镇**村**队彭某某家门前路段时,碰撞到行人彭某某,致彭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打电话让其表弟王某甲到现场顶包,被抓获后陈某甲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事实。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桂红
检察官助理:曹灵生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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