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村,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六安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20年1月8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大园路交叉口时,撞上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罗某甲,致被害人罗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及时拨打120及122电话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外赔偿被害人亲属2028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陈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瑶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