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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休宁县人,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乡**村**组,住安徽省休宁县**镇**号对面自建棚屋。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福田”牌电动三轮车,沿休宁县**镇**大街**街由垃圾中转站往厚田里方向行驶,驶至啤酒厂路段,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休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某甲支付了被害人抢救费用,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71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休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收条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休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休宁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酌情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莉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休宁县**镇**号对面自建棚屋。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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