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8时26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豫A0****号小型面包车,在如东县掘港镇淮河路汇鸿安全用品有限公司门前路段由北向南倒车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乘被害人陈某乙(男,身份证号3206231950********,住如东县**镇**村**组**号)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陈某丙(女,身份证号3206231973********,住如东县**镇**村**组**号)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陈某丙受伤,被害人陈某乙受伤后于次日死亡。2019年9月7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6.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晶晶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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