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大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疫情防控需要,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且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持“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F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F88**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从福建省绍安途径广东省大埔县S***省道往福建省永定区**镇方向行驶,行至S***省道**KM+***M大埔县**镇**村下坡急转弯路段时,车尾左后轮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黄某某驾驶的闽FU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因钝性物体撞击头部、胸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和心脏破裂死亡。经大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的丧葬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闽F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F88**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及其相应行驶证二本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3.证人陈某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志荣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的卷宗两册及活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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