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84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3********,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川R5****重型自卸货车沿德茂路由绵竹方向德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天元镇亭江村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江某甲相撞,造成江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江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江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陈某甲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318399****。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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