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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9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市**乡**村**号,现住云南省文山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文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1月1日文山市公安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云******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文山市**彝族乡**村民委**村*号院内起步后自东向西驶往门前乡村道路,陈某甲驾车出门后向右转弯进入道路往北行驶过程中,车辆右侧货厢栏板将行人陈某乙挤压至四门村3号西南角墙体上,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腾元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72****、1591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8页;补充侦查卷1册,17页。

3.随案《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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