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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8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18时2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G*****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雷州市客路镇沿207国道往雷州市雷城镇方向的快车道行驶,当行驶至207国道(3573KM 110M)湛江市奋勇高新区路口路段一中间隙口处时,由于受到相对车道来车的灯光照射,没有看到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同方向前面行驶。当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靠近之后就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三轮摩托车被碰撞到相对方向的快车道上,被害人吴某某被撞后跌倒在相对方向的慢车道上,被害人吴某某被曾某某驾驶的赣C*****重型自卸货车刚好路过碾压,造成被害人吴某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害人吴某某家属支付赔偿金216600元,获得被害人吴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粤G*****轻型仓栅式货车及赣C*****重型自卸货车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锟

检察官助理:林雅晶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车辆已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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