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住阳西县**镇**村委会**村**果园,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7时41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QWY****号小客车沿阳西县织篢镇蒲牌社区蒲源路从羊蹄石村往蒲牌圩方向行驶,行至蒲源路4号门前路段处时,在超越同向前方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发生两车碰撞,造成陈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3日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在左侧小脑桥脑角区肿瘤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所致“左额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经治疗最终因左侧额叶、顶叶、基底节区多发性脑梗塞及肺部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万元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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