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巷**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3日被逮捕,同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6时1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潮阳区**大道**门口路段时,与步行经过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于2020年1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陈某甲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64000元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郑某甲、陈某丙、黄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林
(院印)
附:1.被告人陈某甲阳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潮阳区**街道**巷**号**房,联系方式13676******;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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