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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茂名市高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8时13分许,陈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肖某甲行驶至新兴县G359线162KM+30M(天堂镇新居村路段)处时,与梁某某驾驶号牌为粤092****方向盘式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肖某甲死亡,陈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宗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陈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乘人均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遇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是造成该宗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梁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该宗事故的次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某甲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较重,梁某某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陈某甲承担该宗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该宗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肖某甲不承担该宗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拖拉机基本信息、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提取笔录、当事人尿液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收据、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梁某某、陈某乙、肖某乙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鉴定意见; 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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