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512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沿银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学门口路段时,碰撞到步行至此的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让在现场的某某乙用三轮摩托车将刘某某送去铁山港区人民医院,陈某甲驾车跟随在后,途中逃逸。刘某某在铁山港区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后于同月25日出院;后因身体不适,于同月27日11时25分再次入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03分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北海市公安局南康派出所投案。同年11月11日,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某某乙等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书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在发生事故后未迅速报告交警部门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华
检察官助理李曾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居住在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
2.侦查卷宗贰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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