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月**日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往**方向行驶,05时35分,当车行至***国道******(吴川市**街道**桥中间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由被害人杨某甲(男性,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已婚,身份证号码4408831954********,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驾驶的二轮自行车,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乙、杨某乙、吴某丙、王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证摩托车追尾碰撞他人车辆,致一人死亡,并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林小杰

2019年12月3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0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