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南独乐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拖拉机(河北F****6)在平谷区熊南路24公里加500米处,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害人秦某甲身体发生接触,致秦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陈某甲对此事件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7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陈某甲驾驶证复印件、秦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秦某乙、秦某丙、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成刚
检察官助理:孟 斌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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