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富源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富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着秦某甲、陈某乙由国道320线往富源县**街道**村委会**方向行驶,16时30分,当车行驶至富源县**路**街道**村委**屯**村秦某乙家门口)时,所驾车撞到道路北侧电杆、水泥墩,致使乘车人陈某乙当场死亡。富源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筹措资金,赔偿死者家属壹拾捌万元人民币,因与死者母亲系姑嫂关系,陈某乙亲属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晓阳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88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