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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号,住和平县**镇**出租房。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P2R****轻型普通货车行至和平县**镇**大道**小学路口处,因疏忽大意,在驶入旅游大道时未停车瞭望观察,与在**大道内行驶由被害人陈某丙驾驶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触碰。导致被害人陈某丙驾车失控,与相对车道肖某某驾驶的粤PXH****小型普通客车相触碰,造成被害人陈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事故。

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得知肖某某拨打110报警,遂驾驶车辆参与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后返回事故现场配合交警调查。

经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丙系生前头部与顿物(如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地面等)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丙负事故次要责任,肖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丧葬费用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警情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反映、户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商业保险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凭证、抢救记录、死亡医学证明。

2.证人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交通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东(2020)痕鉴字012号)、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东(2020)尸某某字011号);

5.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大意,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驾驶车辆送伤者去医院救治,后返回现场配合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维科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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